王东红律师亲办案例
从天而降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来源:王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浏览量:357

案例回放:

史先生屡次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却屡次遭到拒绝,百思不得其解。后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了调查工作,整个案情浮出水面。原来其名下在银行联网系统内有一笔巨额不良贷款,贷款所购商品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出售的高档楼房一套。不仅如此,由于该套房产的贷款没有及时清偿,贷款所在银行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将曾经将史先生和该房产开发商一并诉至法院,后来银行主动撤回了对史先生的起诉,开发商自行承担了全部还款责任,银行与开发商为此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此案整个过程史先生毫不知晓)。法院卷宗里有“史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有“史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史先生多次与银行及开发商协商,得到的答复是:贷款与史先生无关,银行和开发商都不会找史先生要钱,但不良记录无法删除。

律师分析:

首先,本次诉讼如何提起?这是诉讼启动之前首当其冲要解决和明确的问题。本案中,银行与开发商的关系是怎样的?他们在侵权过程中又分别扮演了什么角色?是直接起诉确认两份合同无效?还是直接起诉侵犯信誉权?人民法院已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是否能够有效阻挡案件的进行?是否需要先对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涉案的开发商和建设银行是否有为史先生恢复信誉的履行能力?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并非空穴来风,每个问题的提出都直接决定着本案如何启动及是否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以免给当事人造成更深远的影响)内处理完毕。

其次,怎么选择被告?可以说,没有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便不会有发放贷款的后果,而如果银行方面尽到了自己的审查义务,也不会存在贷款真正形成于史先生名下的后果,应该说是开发商与银行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了史先生信用(誉)受到侵害的事实。

第三,史先生的损失究竟怎么衡量?

信用权作为一个全新的人身权,它对个体产生的意义是相当深远和巨大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史先生想贷款购房,在自己信用记录良好且名下没有任何贷款额度的情况时,其贷款申请的成功率及贷款额度会很高,但是如果其名下已经存在了巨额的贷款额度,则再次得到的贷款额度要么没有,要么很少。这表明,开发商利用个人信用(誉)权获得贷款的行为已经从实质上降低了个人的经济能力得到公众认可的程度,侵犯了个人的信用(誉)权。

而史先生为了查清不良记录的来源费尽心力和周折(银行一般不会自觉配合),同时也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并且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生活计划、工作计划。最初,史先生为了弄清楚不良记录是由谁造成,怎么造成,怎么消除,消除的后果,需要从哪些方面收集证据陷入迷惑。只能逐步顺藤摸瓜,同时还要遭受经办部门的冷漠和无理。收集证据的难度可想而知。但随着了解的一步步深入终于收集到有力的资料。但同时为此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这还只是为弄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而付出的代价,更不要说得知事情真相后的无助和痛苦,生活计划和工作计划屡屡改变,一些重大的决定也被迫放弃,况且这种精神压力还要迟续。可以说,个体为维权所付出的精力、物力、承受的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审理过程:

立案庭收到律师递交的起诉材料后,审查了足足一个星期,最后终于决定准予立案。在正式开庭前,法官安排了一次庭前谈话。谈话中,两被告矢口否认是自己弄虚作假,甚至更为可笑的是,银行的代理律师竟然认为,是原告自己随意诉讼扩大了案件的影响及后果,并且认为个人征信系统是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责任应该在人行。本代理人自然对此说法嗤之以鼻,反问对方,史先生诉讼行为是正当的维权举动,如果对方认为是人民银行的责任,那我们就把人民银行追加进来,看看到底是谁在把事情扩大化。同时对于那份可笑的调解书,又被银行代理律师拿来用作自己的尚方宝剑,认为,既然有法院的调解书,则意味着该债务已经人民法院确认并合法化。亏得银行代理人能出此言论,稍微明白的人都知道调解书是怎么形成的,中间必然涉及很多不能见光的暗箱交易。但既然对方提到此,我们也要从容不迫地应对,于是我们反复追问法院对调解书的效力是否能确定,是否需要中止此案审理并另行提起对调解书效力审查的其他程序,法庭对此根本无法回答,只能未置可否。第一次谈话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结束了,法院另行安排了正式开庭时间,并通过宣传部门通知了众多媒体。开庭安排在多日之后的早上八点半,但就在开庭前一天晚上及当天早上,银行方面派出了众人出面协调此事,但更为可笑的是,银行方面竟然以“我们又不要求你还款,你凭什么起诉我们,你有什么损失?”这样的强辞夺理来寻求和解。真不愧是四大国有银行之一,就是财大气粗,连这种言论都可以这么理直气壮,我们真是懒得跟这样无知的人理论。开庭时间到了,虽然没有众多媒体的现场报道,但已经将对方的气势明显打压了下去。事后想想,应该是法院有意将各大媒体采访的消息告诉我们,以此给被告方压力,但为了顾全被告的很多现实问题,又没有真正安排现场采访,这是典型的虚晃一枪的战术,以此迫使银行方面低头和解。后来,终于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软磨硬泡了整整一天,终于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撤回起诉,被告赔偿一笔数额不小的精神损失,同时给被告半年时间将涉案楼房拍卖用于偿还贷款,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专家点评:

信用(誉)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民事主体的无形资产,关系着人们对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信用(誉)权与人身权密不可分,如企业的信用状况,个人的资信状况。在现代社会中,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信用(誉)权来实现自己很多的经济目的,例如,在没钱时买到东西,在没货时赊到货品,这些都是基于人们对权利主体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又来源于权利主体的日常资信状况的积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后信用信息的采集会越来越广泛,如电话费、水电费、养路费等各种费用的缴纳情况,都可能会被陆续纳入信用信息的采集系统,信用状况会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及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们的信用是否良好是基于之前的全部信用记录的积累。本案中,即便史先生名下的贷款被还完,但曾经的不良记录也会永远存在。就象一个人犯了罪,案底会永远被记录在册一样。所以银行及开发商的行为给史先生造成的影响是长久,甚至是终身的。

信用就象我们平常所说的人品(名誉)一样,有好坏之分,人品好的人,就容易赢得别人的信任,同样,信用好的人,也会更容易获得更多机会。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人身信用已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财产意义。

个体作为民事主体,有权维护其资信利益,要求他人对其资信能力进行客观而公正的评价,对其信用给予应有的尊重。个体有权排除他人非法侵害信用(誉)权的行为,即要求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民事制裁,以救济自己的信用损害,维护其资信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所以,信用(誉)权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权利之一,个体有利用自己的信誉以体现自己特殊的经济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权利,有使自己的经济能力、资信能力得到他人信赖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王东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东红律师咨询。
王东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421好评数2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桥西南角.京师律师大厦三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东红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桥西南角.京师律师大厦三层